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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四章 公事公办
闫凌云、李经理跟公安局的交涉,很不顺利,他们与郑妻一起到了公安局。因为是公事,闫凌云还特地拿了营业部的介绍信。
闫凌云递上去的介绍信,被人家很随意地放置到一边,只是瞟了一眼。然后接待人员很严肃的说,“不管你们有没有单位介绍信,你们来公安部门打问涉案人员的情况,涉及到公安部门的侦察问题。如果,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况需要向你们单位反馈的话,办案人员会按规定进行反馈的。”
“但是,现在没有向你们反馈,就说明案件还在侦办中,不宜对外披露任何信息。即便你们是单位的领导,也是如此。我劝你们还是乖乖地回去吧,等候有关通知。否则的话,就有打探案件进展情况,干扰办案的嫌疑。”
闫凌云和李经理一听傻了,冯天娇跟史云莲奉高昶旭之命,跟检察院周旋交涉的时候,虽然他们不知道人家交涉的真实情况,但毕竟知道她们俩是真的去交涉了。
而且交涉也很有成果,不久,郑雅明就被放出来了。这一次,他们也是奉高昶旭之命,跟公安部门交涉,但是为什么待遇就如此悬殊呢?
尽管想不通,闫凌云和李经理还是小鸡啄米般地点点头,说道,“事关我们的员工,我们领导对此很关心,所以派我们两个人来接洽一下。既然你们有规定,那我们也回去好交差了。”
出了公安局的大门,郑妻又是放声大哭,她感到绝望,真的是求告无门啊。这还是有人家单位出面来交涉,都落得如此的结局,如果是他们家属自己来交涉,恐怕连公安局的门也进不了。
闫凌云、李经理,面对嚎啕大哭的郑妻也是束手无策,劝也不好劝,不劝吧?毕竟跟人家在一起。还是李经理见得多,说道,“这个事情,你也不要一直哭。哭,解决不了任何问题。你也看到了,也见了领导,我们的领导,也很重视,派我们两个跟你一起来公安局,跟人家交涉。但是,人家办案部门有办案部门的规矩,人家不让见,也不给提供任何情况,咱们也没有办法。”
“对于我们单位来说,领导重视也想了办法,毕竟我们是业务单位,管不了人家执法单位,这一点你也清楚。我们能跟你一起来,也是尽力了,能做的我们都做了,至于你们家属有什么办法,那就是你们的事儿了。”
“不过,人家不让咱们见,不提供情况,也从侧面说明了一个道理,就是老郑这一次的事情肯定是闹大了,跟上一次在检察院的事情应该是截然不同的。一人做事一人当,他捅了娄子,成了犯罪嫌疑人,你们家属的心情,我们也可以理解。但是我觉得,你们也不要到处跑到处打探了,弄不好反而给他的案情雪上加霜。”
“打了盆说盆,打了碗说碗。现在你也不知道他是什么情况,我们单位更不知道,也就只能听天由命了。到时候他的案子总有弄清楚的一天,人家自然会通知你们家属的,通知不通知单位,倒也不一定。对于这一点,你们家属也要有相应的思想准备。”
郑妻慢慢地止住了哭泣,心里也明白,这一次郑雅明跟上一次在检察院,可真的是大不一样了。这一点,不用别人说,从刚才接待他们的公安人员的态度中,就能很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所以郑妻对闫凌云和李经理表示了感谢,“不管老郑的案子,最后是个什么结局?今天你们两位经理,跟我来这里已经帮了很大的忙。我要谢谢你们!”
见郑妻恢复了正常,闫凌云和李经理把她送回家,他们回到营业部,向高昶旭反馈有关情况。虽然高昶旭对郑雅明到公安局配合调查,隐隐约约觉得是跟那个裸照的事有关,但毕竟这只是自己的猜测,也许郑雅明还有别的违法犯罪的事项。
所以,高昶旭也不便于说得更多,只是淡淡地说了一句,“人哪,啥事都能干,就是违法犯罪的事不能干。这个郑雅明,也不知道究竟是犯了哪一头子事儿?郑雅明的事,作为单位,咱们能做的,也就是这么多了。下一步就看人家公安部门跟咱们反馈不反馈他的事情了,反正李经理你这边多留点心,有什么消息就告诉我。”
也没过几天,郑雅明的事情就有了明确的结论。李经理来到高昶旭办公室,告诉他,“郑雅明的事情有了结论,公安部门给咱们送了一份关于郑雅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治安处罚决定,是要拘役三个月。”
随后,李经理把公安部门的通知叫高昶旭看。高昶旭一看就明白了,因为通知的事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跟特大诈骗团伙有关。只是郑雅明只参与了诈骗团伙的伪造裸照罪行,并没有进一步实施欺诈敲诈。
这个结局,也是高昶旭所没有想象到的,他原来觉得,郑雅明他的贱招虽然叫人不胜其烦,但毕竟他只是为了发泄一下自己的私愤,并没有造成什么严重的后果。
如果不是被特大诈骗案牵连进去,即便是高昶旭作为市分行党组成员,即便是高昶旭可以要求市分行或者营业部监察室介入这个事情,即便是弄清楚了,最后不是不了了之,就是给一个行政处分了事。
郑雅明被牵涉到诈骗团伙的案件中,使这个事情有了意想不到的转机。在高昶旭当初得知这个信息之后,也只是感到一阵轻松,事情终于可以查清楚了。
而这个查清楚,并不是出于银行系统的本意,而是公安部门拔出萝卜带出泥,是由第三方查出来的。这样,就使高昶旭避免了瓜田李下之嫌。
在高昶旭的想象中,这个事情最后无非是弄清了,郑雅明就是裸照的伪造者,但是也不好追究他的责任。当然在公安局配合调查期间,郑雅明他自己同时也就失去了自由,这对他本人来讲,也算是一种惩罚,对他也是一种教育。
对郑雅明来说,由公安部门对他实施教育,比市分行或者营业部监察部门对他施施调查教育,来得更深切,他也更容易接受。
可以设想一下,如果是银行系统监察部门对他实施教育,给他处分,他很有可能有很大的反弹,很有可能无理纠缠,无限期地向有关部门申诉,到处告状。虽然也不可能掀起什么滔天大浪,但最起码把你整个单位闹得乌烟瘴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