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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章 开诚布公(一)

作者:绛云漫卷 | 发布时间 | 2020-04-07 | 字数:2411

高昶旭,跟周培英的交流,气氛,实际上是略显尴尬的。尽管,两个人说不上是多么熟悉,但也不是一面之交了。从个人交往上来说,高昶旭,对周培英的帮助,应该来说,要更大一点。

他们之间的交往,尽管,在很大程度上是企业家跟银行间之间的交往。一般来说,企业家,都是有求于银行家的。但是,抛开高昶旭银行家的身份不说,高昶旭发现了,电解铜厂,经营上的漏洞,原材料供应的以次充好,质次价高的问题。

这个发现,对于周培英来说,他应该是感激涕零的。这一发现,帮他补住了电解铜厂生产经营上的最大的漏洞,也堵住了他经营效益上的最大黑洞。

从这一点上来说,周培英对高昶旭,是心怀感激的。但是,在电解铜厂所有者刚换这个问题上,周培英对高昶旭的心态是极其微妙的。

一方面,高昶旭的下级马守业,下此黑手,出此毒招,轻轻松松就解除了,周培英电解铜厂老板的身份,电解铜厂一夜之间就易手了。

尽管直接出手的是马守业,但是作为马守业上级领导的高昶旭,怎么能独善其身置身事外呢?所以,周培英来找高昶旭,就是在这种微妙的矛盾的心态下,也无非是抱着死马当作活马医的态度,来试探一下。

而高昶旭本人,虽然从自己的常识,从自己的倾向上来说,他对马守业搞的这些,也是持反对意见的。

但这个反对,只是在银行内部,就银行具体业务而言。但是,如果把这个事情摆到面上,尤其是对着周培英,这个当事人来说,高昶旭还是要拿捏分寸的,还是要有所顾忌的。毕竟,从理论上来说,他才是这个事件的直接的当事人。

如果他在周培英面前,公开表明自己的立场,那他也不好解释,为什么他作为上级,不能阻止下级的胡作非为呢?如果,这个事情传出去,别人会不会说,高昶旭他是胳膊肘向外扭呢?

所以高昶旭,最后的表态也只能是模棱两可,要看看情况发展再说。周培英当然也知道,处在高昶旭这个位置上,他有他的难处。

在跟高昶旭交流沟通之后,周培英更知道了,马守业办这个事儿,本来就是瞒着高昶旭的。所以,对于高昶旭的模棱两可,周培英也能理解。

尽管,周培阳可以理解高昶旭,但是,由于两个人所处的尴尬位置,两个人的沟通和交流,也还是有着某种不明朗,不流畅之处的。

而高昶旭,给杨效俭的沟通,就没有任何障碍了。杨效俭这一次来访,倒是,一切都按规矩来,一切都按程序来的,来访之前,先是电话联系,确认,跟高昶旭的行程不发生冲突,才确定下来会面的时间。

而对于会面以后,所要谈及的事情,杨效俭电话中,也提前打了防疫针,纯粹就是公对公的事情。“主要还是涉及,你们营业部的贷款,跟电解铜厂的所有者更换的问题。”

高昶旭对于杨效俭提到这个问题,尽管有所预料,但还是被震撼到了。自己的直觉,还是发挥了作用。看起来,电解铜厂所有者刚换的问题,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个人意气用事的问题,也不是,个人矛盾冲突的问题。后面还有更深层次的问题。

所以在杨效俭到来之前,高昶旭又把这个事情前前后后,左左右右,梳理了一遍。梳理了一遍之后,高昶旭对这个问题看得更加清楚了。当然他这个清楚,只是限于在银行具体业务方面。

杨效俭,见到高昶旭之后,也没有更多的客气,而是一本正经地说,“今天来见你,所要谈的问题,已经提前给你通气了,这一次的谈话,其实是带有调研性质的。”

“你记得上一次,我带人来去调查取证吗?那次,实际上针对的是矿山开采权发生转移的事情。那一次你们提供的证明,对我们对事件的定性,有很大的帮助。”

“现在可以告诉你,皇达公司,赶走南方采矿公司,他们所根据的强制执行申请,并没有营业部总经理的正式授权。也就是说,他们借以执行的凭据,实际上在法律的严格意义上来说,是存有很大瑕疵的。”

“因为没有营业部总经理法人代表的授权,所以那一份申请强制执行书,在法律文书上来说,是不能成立的。所以,他们的强制执行行动,就失去了正当性,也失去了基础。严格地说,是违法乱纪行为。”

“但是,如果把这个事件定性为,带有黑社会组织性质的事件,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存有很大的争议。以前发生处理过的案件,大多数都是,前面有黑社会组织,胡作非为,而上面有一些官员,甚至强力机构的官员,给他们充当保护伞。”

“但是,具体到矿山开采这个事情上,表面上看到的,是有典型的黑社会的作风,比如动用暴力手段,用炸药炸毁矿洞,导致人员伤亡,最后导致合法公司退场。”

“但是,我们没有看到通常的保护伞。我们看到的,竟然是,有人借着司法机构的名义,强行介入。他们介入的理由,就是城区分理处提交的强制执行书。”

“而根据我们的调查,城区分理处,并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就要对强制执行书的法律效力,进行查验。因此,我才来你们这里调查取证。”

“尽管我们的调查取证,支持了我们的判断。但是,在扩大会议上,人们还是对我们的判断,采取了怀疑的态度。以至于,对整个事件的定性,不能正常进行,案件,就被搁置起来了。”

“其实,大家争论的焦点就在于,执行庭所依赖的强制执行申请书,是真的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瑕疵呢,还是钻了法律的空子,有意而为之?”

“也不能说,怀疑的人就有问题。实事求是的说,我也觉得,他们也是言之有据的。因为这个案子太特殊了,特殊之处就在于,城区分理处,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是,它毕竟是一个,真实存在的,大家公认的,有营业执照的银行实体。”

“在人们普遍法律意识不强的情况下,城区分理处,它出具的强制执行书,也可以被人们视为有重大瑕疵的法律文书。”

“而法院执行庭,根据这个有重大瑕疵的法律文书,去强制执行。本身,虽然也有重大瑕疵,但是,这一个重大瑕疵,是在前面那一个重大瑕疵的后面发生的,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所以,究竟是在执法过程中,出现重大瑕疵,还是,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的行为?这两个概念,可是水火两重天。事情的性质,那就是天翻地覆的变化了。”

“这种情况,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是没有遇到过的。所以大家见仁见智,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也就不足为奇了。”

“所以,有关领导,对这个案件,持慎重的态度,也就可以理解,。甚至是必要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