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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7章 维新之朝
话说杨坚受周禅称帝,少内史崔仲方劝说隋文帝废除周朝六官制,而恢复汉、魏旧制,文帝从之。
这崔仲方 ,字不齐,年少时好读书,有文武才干。十五岁那年,宇文泰见而称异,令他与诸子同入太学就学,当时杨坚亦在太学,由是与崔仲方交情亲密。
周宣帝驾崩,崔仲方奉命出使淮南而还,与丞相杨坚相见,二人握手言欢,崔仲方亦归心于他。
当年尉迟迥叛乱,杨坚有心派遣崔仲方监军,而崔仲方以父亲在山东为由推辞,所幸二人并未因此而生嫌隙。后来,崔仲方见众望有归,阴劝杨坚应天受命,杨坚从之。
杨坚即帝位后,非常器重崔仲方。古时改朝换代,新王朝常重定正朔。杨坚召崔仲方与高颎共议正朔服色之事。崔仲方进言道:“晋为金行,元魏为水,宇文周为木。皇家以火承木,得天之统。又圣躬诞辰之初,有赤光之瑞,车服旗牲,并宜用赤。”隋文帝又依从了他。
俗话说:“新官上任三把火”,这新帝上台,还不得烧几场大火才肯罢休。杨坚刚称帝,就宣布废除周室官仪,依汉、魏之旧制,创造出后世所谓的三省六部制。设置三师、三公及尚书、门下、内史、秘书、内侍五省,御史、都水二台,太常等十一寺,左右卫等十二府,以分司统职。又置上柱国至都督十一等勋官,以酬报勤苦和立功的将帅;设置特进至朝散大夫七等散官,以加封有德行声望的文武官员。
所谓纳言,即汉魏以来的侍中,为了避讳杨坚之父杨忠的“忠”字,以及与之发音相同的字,故而,改侍中为纳言。
隋文帝设置尚书、门下、内史、秘书、内侍五省,其中秘书省掌图书典籍,类似于后来的馆阁,职任较轻;内侍省掌侍奉宫掖,委以宦官。主持中央政权的则是尚书、门下、内史三省。三省之间相互配合,又互相牵制,共同向皇帝负责。
其中,决策者为内史省,负责起草诏书,长官称内史令;审议者是门下省,负责审核诏书,长官称纳言;处理日常政务的机构是尚书省,负责执行诏书。由于尚书令位高权重,往往不设置尚书令,而设置左右仆射(yè)各一人。
而六部,则是尚书省下设吏、礼、兵、度支、都官、工六部。度支,后来改称民部,唐朝为避讳唐太宗李世民的名讳,改称户部;而都官,后来改称刑部。
在隋朝,三省长官均为宰相之职。同时,三公、三师也参预朝政,也是宰相,这是中国宰相制度的一个重大变革。
三省六部制,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一套组织严密的中央官制。它确立于隋朝,此后历经演变,一直到清朝末年,六部制基本沿袭未变。
杨坚下令以柱国、相国司马、渤海郡公高颎为尚书左仆射兼纳言,相国司录、沁源县公虞庆则为内史监兼吏部尚书,相国内郎、咸安县男李德林为内史令,上柱国、雍州牧、邗国公杨雄为左卫大将军,统领府兵,护卫皇帝。杨雄乃杨坚族子,代周立隋之际立下汗马功劳,如今深受隋文帝信任,手握重兵,冠绝一时。
隋文帝征拜苏威为太子少保,追赠其父苏绰为邳(pī)国公,食邑三千户,让苏威承袭。不久,又命苏威兼任纳言、度支(即民部)尚书。
苏威上表辞让,隋文帝下诏称:“舟大者任重,马骏者远驰。以公有兼多人之才,无辞多务也!”苏威这才停止推辞,他一向谨小慎微,注重名节,又深谋远虑,知道杨坚能成大事,所以该出山的时候就出山,不愿再高卧隆中了。
起初,苏威父亲苏绰在西魏,因为国家用度不足,制定征税之法,时人颇以为过于沉重。既而,苏绰叹息道:“如今所为之事,正如张弓,须拉紧弓弦,非太平盛世之法也。后世之君子,有谁能放松此弓弦呢?”
当时,年幼的苏威闻父之言,常以此为己任。至此时此刻,苏威上奏隋文帝,减轻赋税劳役,务从轻典,与民谋福祉,杨坚悉从之。逐渐被隋文帝亲近看重,与高颎参掌朝政。
皇宫挂着各种各样的帷幔,苏威见宫中以银作为帷幔的钩子,就向杨坚极力陈说节俭之美德。隋文帝为之改容,大为感动,遂下令将银钩子换成铁钩子,对于宫中原有的雕琢文饰和旧物等,全都命人清除毁坏,以返璞归真。
隋文帝曾在盛怒之下,将杀掉一个人,苏威入阁进谏道:“此人所犯何罪?依律当如何处置?陛下岂能因怒而无端杀人!”
文帝不纳,且气愤至极,就拔剑在手,气势汹汹,非要出门亲自行斩,苏威上前阻拦不肯离开。隋文帝避开苏威而出殿,苏威又挡住他不放,一直不让他拔剑杀人。杨坚只得拂衣而入殿内。
良久,隋文帝气消之后,召苏威入殿,并称谢道:“公能如此,朕无忧矣!”于是赐马二匹,钱十余万。不久,苏威复兼任大理卿、京兆尹、御史大夫,原任官职悉如故。
苏威一人身兼五职,说明他能者多劳,亦说明隋文帝对其信任有加。然而,木秀于林,风必摧之,朝臣中不乏眼红之人,多少朝臣希望机会均沾,不能令苏威一人独占。
一日,朝堂之上,治书侍御史梁毗上表弹劾道:“苏威领五职,实为贪恋权位,并无举贤自代之心,望陛下明察!”
隋文帝闻言不为所动,斥责梁毗道:“苏卿朝夕孜孜不怠,志存远大,纵然举贤有缺,为何仓促逼其让贤呢?”
“受任用则出仕,被舍弃则隐蔽,唯朕与苏卿如此!”杨坚又安慰苏威道。
“苏卿不遇朕,无以施展其抱负;朕不得苏卿,何以推行定国安邦之道?杨素虽然才辩天下无双,但若是斟酌古今,助朕宣扬教化,则不及苏威也。苏威若逢乱世,定如汉初南山四皓那样隐居避世,岂能轻易使他屈服!”杨坚向朝臣们正色而谈道。
苏威受到文帝重视,与高颎、杨雄、虞庆则并称为“隋初四贵”。他们曾言于文帝道:“臣先父常告诫臣:‘唯熟读《孝经》一卷,足以立身治国,何用多读书!’”文帝深以为然。
当时,国子博士、通直散骑常侍何妥,生性急躁,颇具口才,好议论人物是非,得知纳言苏威向隋文帝提及《孝经》之事,何妥向文帝进言道:“苏威所学,非止于《孝经》。他父亲若真有此言,则苏威不从父训,是其不孝。若无此言,则苏威面欺陛下,是其不诚。不诚不孝,何以侍奉君王?且孔夫子有云:‘不读《诗》无以言,不读《礼》无以立。’岂容苏绰教子违反圣人之训乎?”
“何卿言重了。国君以孝治国,臣民以孝立身理家,苏卿之言,颇合朕意!”隋文帝甚是亲近器重苏威,何妥上奏苏威不可信任,然而文帝并不以为意。
话说隋文帝拜高颎为尚书左仆射,兼纳言,进封渤海郡公,朝臣莫与之比,以至于隋文帝每次都称呼他为独孤卿,而不直呼其名。然而,见苏威如日中天,就连举荐他的高颎亦深避权势,上表逊位,欲让位于苏威。杨坚想成全他让贤的美名,允许他们解除仆射之职。
数日后,隋文帝对朝臣说道:“苏威在前朝隐居不仕,高颎能推举如此贤才。朕听闻进贤者受上赏,怎可使之去官!”于是命高颎恢复原位。
于是,高颎、苏威同心协力辅佐文帝,朝中政事无论大小,文帝无不与他们二人谋议,然后才公布实行。故杨坚受天命称帝数年来,天下升平,国泰民安。
时有太子左庶子卢贲,字子徵。父亲卢光,北周开府、燕郡公。卢贲略涉书记,颇解钟律。周武帝时,袭爵燕郡公。平齐有功,转任司武上士。当时杨坚为大司武,卢贲知其为非常人,遂深自结交。
其后,杨坚辅政,卢贲出力不少,总是宿卫左右。后来,卢贲向杨坚进言道:“周朝气数已尽,天人之望,实归于明公,愿早日应天顺民。天与不取,反受其咎。”杨坚甚以为然。
受禅后,隋文帝命卢贲清理宫室,主管宿卫。卢贲上奏更改周代旗帜,另取嘉名。其中青龙旗、白虎旗、朱雀旗、玄武旗、千秋旗、万岁旗等旗名,皆卢贲所创。不久,拜为散骑常侍,兼任太子左庶子、左领军、右将军。
此时,高颎、苏威共掌朝政,卢贲却居功自傲,甚为忿忿不平。见刘昉被隋文帝疏远猜忌,卢贲暗中鼓动刘昉及上柱国元谐、李询、华州刺史张宾等人,密谋废黜高颎、苏威,由他们五人共同辅政。
同时,又因晋王杨广乃皇帝、皇后之爱子,最受宠爱,遂谋行废立太子之事。卢贲又暗中窥探皇太子杨勇的过失,还言不由衷地向杨勇表忠心道:“下官本想常来拜谒殿下,唯恐遭陛下谴责,愿殿下明察我的区区之心。”
后来,密谋败露,隋文帝下令彻查此事。刘昉等人把罪过全推在张宾、卢贲头上,公卿大臣上奏说张、卢二人应当处死。隋文帝因这二人乃龙潜时之旧交,不忍诛杀,而是将二人除名为民。张宾未几而卒。
六月癸未(二十九日),隋文帝下诏以初受天命,赤雀降祥,五德相生,赤为火色,郊祀上天及庙祭先祖时,冠冕服饰须依据《礼经》,而朝会时所穿之朝服,隋朝的各种旗帜、祭祀所用牺牲,尽令尚赤色。将帅兵士的戎服用黄色,官吏平民的常服通用杂色。
七月乙卯(初八),隋文帝首次穿黄袍,百官群臣祝贺。于是,百官常服,同于庶人,皆著黄袍。隋文帝朝服亦如此,唯一不同之处在于腰系十三环金带。隋文帝平日爱穿黄袍,为古代帝王第一人,唐代以后,“黄袍”成为帝王专用袍服,其余人等不得僭越。
后人总结隋朝服饰制度:隋代帝王贵臣,多服黄纹绫袍、乌纱帽、九环带、乌皮六合靴。百官常服,同于走庶,皆着黄袍及衫,出入殿省。后乌纱帽渐废,贵贱通用折上巾以代冠,用靴以代履。折上巾,戎冠也;靴,胡履也,咸便于军旅。
起初,周法与齐律相比,繁琐而不简要,且北周律令繁杂苛酷,将近一千八百条,然而,内外恐怖,人不自安,百姓反倒并不敬畏法律。正如老子所言:“其政闷闷,其民淳淳;其政察察,其民缺缺。”其意为:政治(制度)宽厚清明,民众便淳朴忠诚;政治苛酷昏暗,民众就狡黠、抱怨。
隋文帝称帝后,立即命令高颎、苏威、郑译及上柱国杨素、率领裴政等人修定律令。
裴政时任率更令,主管宫殿门户及赏罚,以及皇族次序、礼乐、刑罚之事。他熟习典故,达于从政,采魏、晋刑典,下至齐、梁,沿革轻重,取其折衷,将南北、胡汉的优秀成果凝为一体,《开皇律》是历代法律的集大成者。修定律令者有十余人,凡有疑滞不通之处,皆取决于裴政。
《开皇律》从疏从简,共计十二篇、五百条。且量刑从宽从轻,废除前世枭首、车裂及鞭法之类的酷刑,自非谋叛以上,无族诛连坐之罪。始制死刑二,绞、斩;流刑三,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徒刑五,自一年至三年;杖刑五,自六十至百;笞刑五,自十至五十。……废除前世严刑逼供之酷法,拷打不得超过二百下;枷杖大小,咸有程式。民有冤情,可向县、郡、州依次上诉;若仍未受理,可赴朝堂申诉。
封建制五刑自此时确立,直至明清,一直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所继承,成为其法典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开皇元年十月戊子(十二日),开始执行新律。隋文帝下诏书曰:“夫绞以致毙,斩则殊形(身首异处),除恶之体(除灭作恶的罪犯),于斯已极。枭首、轘身(车裂),义无所取,不益惩肃(惩恶肃纪)之理,徒表安忍之杯。鞭之为用,残剥肤体,彻骨侵肌,酷均脔切(脔割肌体)。虽云远古之式,事乖仁者之刑。枭、轘及鞭,并令去之。……流役六年,改为五载;刑徒三岁,变从三祀。其余以轻代重,化死为生,条目甚多,备于简策。杂格、严科,并宜除削。”自此以后,隋朝法制遂定,后世多遵用隋律。
开皇三年(583年),又因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每年断狱,犹至万数”,隋文帝敕命苏威、牛弘等人本着删繁就简的原则,修改《新律》,主旨在于“权衡轻重,务求平允,废除酷刑,疏而不失”,最终完成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
“十恶”,最初是佛教用语,指十种当招致地狱、饿鬼和畜生这“三恶道”苦报的恶业,故又称“十恶业道”。与“十恶”之说相对应,佛教中亦有“十善”之说。十恶十善之说见于佛教大、小乘中的诸多经典。
随着佛教兴盛,隋朝修订律令的官员将佛教的“十恶”之名引入律法,以之代替《齐律》中的“重罪十条”,“十恶之条”遂正式出现,成为维护君主专权和封建等级制度,镇压被剥削者的法律依据。
《隋书•刑法志》记载:开皇元年,更定新律,又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
“十恶”之罪直接危害了封建专制制度的核心,即君权、父权、神权和夫权,违犯封建礼教,所以自隋朝《开皇律》首次确立“十恶”之罪以后,历代封建法典皆将之作为不赦之重罪,故而,民间遂有“十恶不赦”说。“十恶”之罪,从隋初确立,至清末修订《大清新刑律》时正式废除,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一千三百余年,其历史地位和作用不可小觑。
开皇十五年(595年),杨坚下诏称:“天下死罪,诸州不得便决,皆令大理复治。”规定“死罪者三奏而决。”
《开皇律》对后世律法影响深远,它上承汉律的源流,下开唐律的先河,成为唐律的直接蓝本,后来又为宋、明、清各朝所沿用。因此,隋朝的《开皇律》在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影响了我国封建法律的定型,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