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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章 活着 = 道具 ?
难道是自己是在什么时候不小心遗失了手机吗……?
还是说……自己在什么地方拿过出来,然后放在了哪里自己又不察觉呢……??
可问题是……作为如此重要的证据之一的手机,凌木怎么可能会对它的去处“掉以轻心”呢……?
况且……那意外捡拾到的“黑色布块”不还在凌木的口袋中吗……?
心里面有无数个疑问的凌木,正在不断回忆着自己手机的去向。
凌木明明还清楚地记得,自己曾经在那一天“夜探”伊惠小姐房间的时候,凌木还曾对自己的手机拿出来过两次——一来是为了用“照片”和“视频”的形式来“固定证据”,二来就是自己想要在夜探后、准备去睡觉前看一下时间。
尔后,凌木好像就没有再拿出过手机看了。
这时,凌木也肯定,存好重要照片的“手机”仍旧在自己的身上,并没有丢失,因为,此时的凌木并没有作出任何大动静的动作,也没有察觉出来有什么东西在自己身上丢失了出来。
论说凌木是在什么时候做出了大的动静的话,就只能是他追逐“黑色动点”的时候了。
虽然凌木最后是“追踪”行动也是“失败告终”的,但是,他毕竟曾经也有进行快速地奔跑过,所以,要是凌木是在那时候丢失了手机,也还是有这个可能的。
由于凌木追逐了“黑色动点”从而丢失了手机,这可以算是可能性之一,也还算是比较合理,且没有什么令人惊奇的地方;然而,当凌木一想起自己曾经有过在平镜湖边缘、因为目击了里砂小姐的“尸体”而晕厥过去、失去意识的时候,这就让凌木心里有种“毛骨悚然”的感觉——
毕竟……晕厥后的凌木,就等于失去了意识了,而一个失去了意识的人,不管是什么样的人经过、什么样的事情发生,这样的凌木肯定都是什么都不知道的……那么,倘若一个失去了意识的人(就是凌木)就这样硬生生地躺在了凶手的视野范围内,且在那个没有意识的人身上又有一个已经记录了“证据”的手机的话……指不定……凶手就因为想要抹灭掉价值相对高的证据而在凌木身上偷取保存好重要照片的“手机”……!!!
——这对于凶手来说,一个带有重要证据的,但又是失去了意识的人,不正正就是一个极好的机会吗……??
这样想来,这个可能性之二也不是没有道理,也没有什么漏洞,只是……
事情的真实经过……真的有可能会出现吗……?
如果凶手曾经真的有机会近距离地接触过凌木,为什么就不能像是杀死伊惠小姐和里砂小姐一样残忍地杀死,只是毁掉了凌木的证物手机,而留下了凌木那卑贱渺小的性命呢……??
这究竟是为了什么呢……??
难道……
仅仅只是因为凌木并不是他/她的“射程范围”之内(即不是凶手想要杀死的对象)、并且凌木相对于凶手而言,又只是一个“不足一提”的“家伙”呢……?
还是说……
如果要杀死一个人,便会消耗凶手不该有消耗的精力的话,而凌木的存亡又不值得凶手去为之“费尽脑汁”呢……??
那么……凶手又何必对“无用”的生命而浪费自己的力气呢……??
凌木这样想来,也觉得是这么一回事儿。
说实话……
凌木这条“烂命”般的“生死存亡”……对于凶手来说其实又有什么意义呢……?
“杀”与“不杀”凌木,可能对于凶手而言,也只不过是在他/她那“翻手覆云”之间而已,根本不是什么大事情,也并没有什么大不了……
也可能……凶手对于凌木那所谓的“留情”, 可能并不是什么简单随便的“留情”,也不是凶手单单不想对凌木“下杀手”这些“不合逻辑”的原因,凶手的这种行为,在逻辑上,更可能的,就只是想为了隐藏某些凶手他/她本身邪恶的、而我们大家都“意想不到”的某种正在“蔓延”的“令人可骇”的目的而已……
也或许……留下凌木这么一个“活口”,对于凌木而言,其实并没有所谓地“幸运”可言——毕竟……“幸运”的人的身边并不会发生这种“血腥”的“事件”——而其实还可以说,这对于凌木而言还是一个更加“不幸”的命运呢——因为……凶手如此的行为,很可能仅仅只是凶手想要让凌木为其“苦心”制造出来的“杀人场景”而充当一个“可怜的观众”罢了……
而凌木所谓的“生存”……或许也只不过是凶手自己为了满足自己那“可悲”的“快感”——例如通过作出一系列的“杀人”、“戏弄尸体”甚至“摆弄凶杀现场”的残忍行为而得到他/她所谓的“快感”——从而使得凌木还能够这样“活着”、能够“欣赏”到凶手“细心”制作出来的“杀人表演”,并能够成为“杀人表演”中的“道具棋子”之一……
从这一个角度去想,其实凶手着手的那两单“杀人案”——“里砂小姐冰水淹溺案”以及“伊惠小姐动物堆积案”——看似残忍血腥的场面,也因为有种奇异的“表现型杀人手法” 的因素存在而变得诡邪,变得有点不可思议,让人不仅仅在感受到了恐惧之外,又有一些让人陷入其中、难以自拔的感觉……
而或许……由于凌木在此其中的角色,也仅仅只是一个“看客”而已……
虽然,凌木也不知道自己的这种“看客”身份还能够坚持到什么时候,因为,凌木并不知道凶手到底什么时候才会收手……!!但是,最起码地,现在的凌木已经成为了两个“事件”的“目击者”了——而发生了这种事情,最能感受到痛苦的,往往就是“目击者”了——那么,这对于凌木而言,这种痛苦就并不是一个让人容易接受的事情了。
这样一想,凌木也确实是一个可怜人……
一个被凶手当做了“看客”的人……
一个没有被凶手看在眼里的人……
一个经历了两场与“死神”“插肩而过” 的人……
或许……凌木在凶手的眼里,也只是一个令他/她 “瞧不起”的“废物”罢了……不过,也因为这种原因,凶手这才对凌木的“生”与“亡”毫无想法、留下凌木的性命,然后一直执着于凶手自己的“凶杀计划”,对于一切与自己“凶杀计划”无关的人或事,凶手一点都不在意……!!
不过,这也只是凌木自己的想法而已,毕竟自己也不是凶手本人,凌木怎么会知道为什么凶手为什么不对自己“下毒手”呢……?另外,对于凶手曾经是否对自己有过近距离地接触问题,也只是凌木自己思考的可能性之一而已,并没有“实锤”证明到凶手的确曾经对自己有过近距离地接触,说不定,凌木真的是在“追逐黑点”的时候丢失了“手机”,而不是当凌木晕厥的时候,被凶手给偷走呢……??
而如果,凶手真的是像凌木刚才想的那样,杀人的行为不仅仅只是为了“狂欢”、“愉悦”,而是有计划的、有计谋地去暗杀掉伊惠小姐和里砂小姐,而对于不对凌木进行杀害的原因,仅仅只是为了不阻碍自己的“凶杀计划”的实行,或者说,凶手这样做的原因,仅仅只是想将凌木当做自己“凶杀计划”之中的一个“棋子”才会留下他的性命的话,那么……这样的凶手可能就是一个高智商兼有理性的凶手,而且还是一个不会为了某些障碍的出现(指的是凌木的多次出现所造成的阻扰)而破坏自己想要实现的“计划”,因此在对于“无用”的人物来说,凶手就会选择直接跳过,继续坚持着自己想要完成的“计划”,不会动摇……
这样的话……这一位凶手真的“不容小觑”,虽然凌木根本就没有敢对凶手小觑的想法。
现如今,站在窗口前的凌木仍然在回忆着之前发生的一切。
想一想,原来保存好重要照片的“手机”——本案的一个重要“证据”——就这么“不清不楚”地“消失不见”了,这让凌木怎么可能一下子就接受得了呢……?
不管凌木是不是因为“追逐黑点”的时候不小心给丢失的,还是因为凌木在晕厥的时候被“深藏计划”的凶手给偷取的,这对于凌木来说,也都是“不幸”的。
毕竟……
凌木丢失的……可是这关乎一系列发生“杀人事件”的“证据”啊……这丢失的“证据”……不用多想,在以后的审判庭中肯定都是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啊……而这样重要的“证据”,竟然会被凌木给丢失了……!!
这是多么大的错误啊……!!
而这样一种严重的过错,即使是对法律毫无了解的人,也必然会知道,这种丢失了“证据”的过错,肯定会给以后的案件调查带来难以想象的“阻滞”,也会使得案件真相的“浮出”变得更加地“迂回”……!!
这让犯错的凌木怎么能够面对往后对本案进行调查和研究的工作人员呢……!!即使凌木到现在为止,也不能够确定自己是否能够熬到最后、然后可以有幸地见到警方的调查研究人员,但是,凌木在这站着的这一刻,心里面还是产生了暂时无法消除的愧疚感。
想到了这里,凌木空闲出来的左手,不自觉地就开始抓挠自己的头发,还不小心用力过度,扯伤了一点头皮,让凌木因此而感到了些许的痛感;不过,也正因为这些许痛感的产生,凌木似乎就从刚才的回忆中清醒了过来,好像这样的痛楚可以唤醒凌木有点失意的思想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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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XCIX:有关“证据”在我国三部《诉讼法》的相关分类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注意:以上“证据”的分类虽有相似,但却也有区别,在不同的案情中,应该适用不用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