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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章 交锋,底气何来
第一百一十章 交锋,底气何来
狂飙这方面,是秦扬在发言。秦扬发言前,看了看自己带来的报社记者,两个人交换了一下眼神。秦扬款款地说,我们做的广告,没有针对某个具体的企业,也就是没有妨害到谁。既然是有人举报我们做虚假宣传,我们希望看到证据。我们的广告语是横空出世第一楼。还有谁比我们高?
对方马上就说,这个,第一楼是不能随便说的。据我们所知,我们公司最近开发的住宅小区,才是本市区的第一高楼。
秦扬则针锋相对地说,据我们所知,我们的楼盘才是本市区的第一楼。是不是第一楼,不是你说不是就不是。我们需要确凿的证据。如果没有证据,那就是诬陷诽谤了。
对方的律师顿了一下,我们的有关证据已经提交了,我觉得你们没有权力看到我们提供的证据。秦扬毫不示弱,如果不提供证据,我们当然可以认定你们就是诽谤了。你的证据可以不叫我们看,但是得叫我们知道。你的证据提供给了谁?秦扬看看主持人。
主持人看看律师,这个证据,他们确实提供过,不过,不是书面的证据,是举报人的口头证词。举报人说他亲自查阅了有关的资料,进行了具体的计算,证明红叶楼才是本市区的第一楼。
秦扬不动声色,他说,既然这样,那我们可不可以也以同样的理由举报红也不是第一楼呢?反正谁都可以口头举报而不用拿出具体的证据。对方的律师赶紧说,对于举报人的证据,我们也进行了核实。
你们也进行了核实,意思是你们也看到了有关的资料?律师点点头,我亲自核对了有关的资料。资料显示,你们的所谓第一楼,实际上是第二楼。
秦扬就说,既然这样,那你能不能把你的所谓有关资料叫我们看一下呢?如果真有这个资料,我们就二话不说,回去立马撤销我们那个广告;如果拿不出来这个资料,那我们就到法庭上见。
对方律师说,我们确实亲眼看到了有关资料。但是,那个资料是不能复制的,也不是不能复制,是人家不允许我们复制。不过,我当时看到之后,把有关的资料抄了下来。如果你们真地想看,我可以向你们出示。
秦扬说,我没有当过律师,也没有研究过法律,我不知道你自己抄下来的所谓资料,有没有法律效力。既然人家不允许复制,那就说明那个资料有一定的保密要求。你把人家要求保密的资料抄了下来,经过人家允许了吗?如果没有,那这种非法取得的证据,能不能被法庭采信呢?
律师擦了一下汗,他没有想到,秦扬居然抓住了他的软肋。他当然不能说明,他们到规划局去看那个狂飙的容积率文件,是通过了他们在规划局的关系,偷偷到档案室查阅的。
这个关系并不是他们的直接关系,而是曲里拐弯,最后从档案室里悄悄地看的。因为不是通过正当的渠道,他们就不能光明正大地复印,作为自己的证据带出来。
不过,律师也有他的底气。当时,去档案室查阅的,正是他本人。他对那个文件的文号日期签发人,记得一清二楚。不仅是记在心里,而且是记在自己办案的笔记本里。既然是看了原件,那么就没有任何问题。现在的问题,只是他拿不出来这份文件。
当场拿不出来,并不意味着,以后也拿不出来。规划局的文件,是有他自己的一套流程的,最终也是要存档的。如果有需要,也是可以看到的。
当然,律师也想到了另一种可能性。就是狂飙方面,对这个文件作了手脚。但是,律师很快就否定了自己的想法。他知道文件被做手脚的可能性很小。
尽管现在都是电脑打印文件,理论上存在改动的可能性。但是,要改动也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它已经存档了,已经不在当初制作它的人手里了。要想改动它,得费很大的功夫,得牵涉很多的人,而且,据他所知,那些存档的电子文本,都是只读文件,是不好改动的。
所以,律师说,你们认为我们拿不出书面的证据,你们能拿出来书面证据,证明你们是第一楼吗?我们当然有证据,因为规划局有给我们下的文件在。
秦扬说,但是我们现在不想拿出来。因为你们拿不出证据来,你们不能证明我们不是第一楼。法律好像有一条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是你们主张我们不是第一楼在先的。所以,我们需要看到你们提供的证据。
对方的律师有点不耐烦了,我刚才已经说得很清楚了。秦扬说,既然你拿不出证据,我要求你们道歉,承认你们对狂飙公司的诬陷诽谤!
对方律师说,如果你坚持我们是诬陷诽谤,也请你先拿出证据再说话。秦扬站起来说,证据我们会拿出来的,但是不是现在,也不是在这个地方
。好像你是律师,我们也查了,你是红叶公司的法律顾问。既然你不愿意道歉,我们也就不接受今天的调解。当然,我们对主持人表示感谢,你们尽责了。然后秦扬很坚决地说,咱们在法庭上见。我们也有法律顾问。
秦扬说完,她的团队也都站起身来,随着秦扬走出了调解用的会议室。留下了瞠目结舌的律师和他的助手。
这时候,秦扬带来的记者,走上前去,掏出自己的名片,递给律师。律师看过之后,一脸疑惑,你来干什么?有你什么事?
记者说,我们听说本市区最大的房地产开发商,跟最小的开发商,因为谁是第一高楼的问题,在这里接受调解。我们报社有很大的兴趣,既然是最大的跟最小的争夺第一高楼,那是不是说明,所谓的最大的跟最小的没有什么区别?双方处在同一个级别上?既然是双方在同一个级别,那又为什么说是最大的跟最小的?大和小到底是绝对的呢还是相对的?
律师刚刚和秦扬的交锋中,没有占到便宜。想自己一个堂堂律师,大企业的法律顾问,打赢过多少官司,为企业挽回多少损失,今天怎么能败在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女子手下?更何况,这个小女子,连个业余的律师资格都没有,只是一个企业的公关部老总。
在律师的理解看来,企业的公关部门,其实就是花瓶,摆在那里看着好看而已,陪陪客人,见见领导。哪里就能跟他这个大律师平起平坐呢?可是,今天,他不仅跟自己平起平坐了,而且还把自己羞辱了一顿。
那真的是实实在在的羞辱啊。他一个劲地跟自己要所谓的证据,要说呢,她也真地抓住了自己的命穴。是他自己太大意了。他并没有把根狂飙的广告纠纷看成一回事,其实他们没有向法院起诉,就意味着没有把它当成一回大事,只是想给他制造一点麻烦。
他是律师,他是法律顾问,尽管不是法律事件,他还是很尽职地去规划局查看了那个文件。他之所以没有当场复制下来,是因为他们没有通过正常的渠道。他也不认为有复制的需要。
既然是亲眼看到了,那就是真实地存在,他没有复制,不等于文件不存在。如果真的闹到了法庭上,自然会有人去复制那个文件的。
对于这一点,律师没有丝毫的怀疑。所以也不能说他就败在了秦扬的手下。他知道,他自己在气势上,就先败给了对方。
人家跟他要证据,他明明确切地知道有这个证据,可是他就是拿不出来。他想到了是调解,没想到人家当成打官司了。他一个专业人士,在气势上败给了业余人员。这个,叫他很是不爽。